湖北東圣化工集團東達礦業有限公司曬旗河磷礦二工區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發布時間:2019-08-05
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工作規范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4〕39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湖北東圣化工集團東達礦業有限公司曬旗河磷礦二工區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情況予以公示。
(一)用人單位概況
委托單位:湖北東圣化工集團東達礦業有限公司曬旗河磷礦二工區
項目地點:湖北省宜昌市遠安縣荷花鎮曬旗村四組
委托單位聯系人:余定旺
(二)企業概況
湖北東圣化工集團東達礦業有限公司曬旗河磷礦分為兩個工區,此次對二工區進行評價,二工區為南采區,南采區中段為+340m。目前東達礦業二工區的主井進風、運料,風井回風、行人,礦井以機械抽出式通風為主,采礦工作面采用負壓U型通風,掘進施工采用局部通風機牙縫換氣,井下安全避險“五大系統”安裝完成。井下各工作面正常運行。
(三)現場檢測情況
本次采樣期間由2018年7月8日-10日3個采樣日構成。
調查人:余斌、付文強、劉力
采樣人員:劉力、付文強
實驗室分析人員:趙萌
陪同人:余定旺
(四)存在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及檢測結果
粉塵:其他粉塵;
毒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
物理因素:噪聲、手傳振動。
本次對項目中存在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了檢測,檢測結果如下:
檢測結果匯總表
(2) 湖北東圣化工集團東達礦業有限公司曬旗河磷礦二工區的設備布局參考生產裝置的工藝流程布置并結合工廠地形條件,進行了優化設計,項目生產工藝設備布局合理,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10)及《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2012)中的相關規定。
(3) 湖北東圣化工集團東達礦業有限公司曬旗河磷礦二工區建筑結構合理,考慮了保暖、通風、照明和微小氣候等建筑衛生學的要求,基本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10)的有關要求。
(4) 湖北東圣化工集團東達礦業有限公司曬旗河磷礦二工區本次檢測共測定粉塵4個工作點、噪聲6個工作點、氮氧化物1個工作點、一氧化碳1個工作點、手傳振動1個工作點,檢測結果噪聲有兩處超標,其它全部符合要求。
(5)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合理可行,配備的應急救援設施種類齊全,設備設施選擇合理,部分崗位設置的防護設施防護效果欠佳,其它各應急救援設施均有效可用,基本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10)等相關標準的要求。
(7)湖北東圣化工集團東達礦業有限公司曬旗河磷礦二工區為接觸粉塵的員工進行了崗中的職業病健康檢查,體檢醫院的資質符合要求,體檢人數達標,檢查出一名疑似職業病患者,但企業未向遠安縣衛生行政部門進行上報,綜合分析評價認為湖北東圣化工集團東達礦業有限公司曬旗河磷礦二工區職業健康監護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7]81號)、《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2012]第49號令)等相關要求。
(8)該公司為作業人員配備的個體防護用品符合《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GB/T18664-2002)及《 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T 11651-2008)的要求,發放的防護用品滿足職工勞動保護的要求,現場作業人員穿戴了工作服、安全帽等基本的防護用品。接塵崗位人員均佩戴了防塵口罩,接觸噪聲人員未佩戴耳塞。
(9)湖北東圣化工集團東達礦業有限公司曬旗河磷礦二工區輔助用室基本完善,輔助用室數量、參數可滿足工人生活的要求,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10)的要求。
(10)湖北東圣化工集團東達礦業有限公司曬旗河磷礦二工區有較為完善的職業衛生管理體系,根據《關于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切實加強職業健康監管工作的通知》(鄂衛辦通[2019]118號)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8號);湖北東圣化工集團東達礦業有限公司曬旗河磷礦二工區未向當地人民政府健康行政部門進行職業病危害申報,因此不符合相關要求。
依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2012年版)>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73號)的規定,湖北東圣化工集團東達礦業有限公司曬旗河磷礦二工區屬于目錄中第一大類—采礦業,第(五)中類—非金屬礦采選業,第2小類化學礦開采。依據對湖北東圣化工集團東達礦業有限公司曬旗河磷礦二工區生產工藝過程、使用的原輔材料種類等進行工程分析,識別判定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風險程度,參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2012年版)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73號),綜合確定湖北東圣化工集團東達礦業有限公司曬旗河磷礦二工區為職業病危害嚴重的企業。
建議建設單位根據《現狀評價報告書》中相關補充措施在后續工作中進行完善。
(一)用人單位概況
委托單位:湖北東圣化工集團東達礦業有限公司曬旗河磷礦二工區
項目地點:湖北省宜昌市遠安縣荷花鎮曬旗村四組
委托單位聯系人:余定旺
(二)企業概況
湖北東圣化工集團東達礦業有限公司曬旗河磷礦分為兩個工區,此次對二工區進行評價,二工區為南采區,南采區中段為+340m。目前東達礦業二工區的主井進風、運料,風井回風、行人,礦井以機械抽出式通風為主,采礦工作面采用負壓U型通風,掘進施工采用局部通風機牙縫換氣,井下安全避險“五大系統”安裝完成。井下各工作面正常運行。
(三)現場檢測情況
本次采樣期間由2018年7月8日-10日3個采樣日構成。
調查人:余斌、付文強、劉力
采樣人員:劉力、付文強
實驗室分析人員:趙萌
陪同人:余定旺
(四)存在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及檢測結果
粉塵:其他粉塵;
毒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
物理因素:噪聲、手傳振動。
本次對項目中存在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了檢測,檢測結果如下:
檢測結果匯總表
| 檢測項目 | 檢測崗位 | 合格崗位 | 不合格崗位 | 合格率 |
| 粉塵 | 4 | 4 | 0 | 100% |
| 氮氧化物 | 1 | 1 | 0 | 100% |
| 一氧化碳 | 1 | 1 | 0 | 100% |
| 噪聲 | 6 | 2 | 0 | 37% |
| 手傳振動 | 1 | 0 | 1 | 0% |
- 評價結論與建議
(2) 湖北東圣化工集團東達礦業有限公司曬旗河磷礦二工區的設備布局參考生產裝置的工藝流程布置并結合工廠地形條件,進行了優化設計,項目生產工藝設備布局合理,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10)及《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2012)中的相關規定。
(3) 湖北東圣化工集團東達礦業有限公司曬旗河磷礦二工區建筑結構合理,考慮了保暖、通風、照明和微小氣候等建筑衛生學的要求,基本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10)的有關要求。
(4) 湖北東圣化工集團東達礦業有限公司曬旗河磷礦二工區本次檢測共測定粉塵4個工作點、噪聲6個工作點、氮氧化物1個工作點、一氧化碳1個工作點、手傳振動1個工作點,檢測結果噪聲有兩處超標,其它全部符合要求。
(5)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合理可行,配備的應急救援設施種類齊全,設備設施選擇合理,部分崗位設置的防護設施防護效果欠佳,其它各應急救援設施均有效可用,基本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10)等相關標準的要求。
(7)湖北東圣化工集團東達礦業有限公司曬旗河磷礦二工區為接觸粉塵的員工進行了崗中的職業病健康檢查,體檢醫院的資質符合要求,體檢人數達標,檢查出一名疑似職業病患者,但企業未向遠安縣衛生行政部門進行上報,綜合分析評價認為湖北東圣化工集團東達礦業有限公司曬旗河磷礦二工區職業健康監護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7]81號)、《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2012]第49號令)等相關要求。
(8)該公司為作業人員配備的個體防護用品符合《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GB/T18664-2002)及《 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T 11651-2008)的要求,發放的防護用品滿足職工勞動保護的要求,現場作業人員穿戴了工作服、安全帽等基本的防護用品。接塵崗位人員均佩戴了防塵口罩,接觸噪聲人員未佩戴耳塞。
(9)湖北東圣化工集團東達礦業有限公司曬旗河磷礦二工區輔助用室基本完善,輔助用室數量、參數可滿足工人生活的要求,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10)的要求。
(10)湖北東圣化工集團東達礦業有限公司曬旗河磷礦二工區有較為完善的職業衛生管理體系,根據《關于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切實加強職業健康監管工作的通知》(鄂衛辦通[2019]118號)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8號);湖北東圣化工集團東達礦業有限公司曬旗河磷礦二工區未向當地人民政府健康行政部門進行職業病危害申報,因此不符合相關要求。
依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2012年版)>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73號)的規定,湖北東圣化工集團東達礦業有限公司曬旗河磷礦二工區屬于目錄中第一大類—采礦業,第(五)中類—非金屬礦采選業,第2小類化學礦開采。依據對湖北東圣化工集團東達礦業有限公司曬旗河磷礦二工區生產工藝過程、使用的原輔材料種類等進行工程分析,識別判定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風險程度,參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2012年版)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73號),綜合確定湖北東圣化工集團東達礦業有限公司曬旗河磷礦二工區為職業病危害嚴重的企業。
建議建設單位根據《現狀評價報告書》中相關補充措施在后續工作中進行完善。



